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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2021年江苏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时间将于4月底前下发,2021年高级会计职称预计评审时间为8月。江苏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政策如下: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
(一)我省正在组织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学历、资历要求,按照人社部明确的相应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执行。其中,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落实好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
(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部署。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七)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简称“以考代评”)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10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得进行上述专业职称评审或认定。其中,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
(八)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简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3个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要求,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2021年,全省申报高级经济师(含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产权专业,下同)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年内有效合格成绩,并通过评审,方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实行“以考代评”,申报人员须参加初、中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各部门不得开展知识产权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评审或认定。
(十)创新职称申报评价方式。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另行通知。其中,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可以正常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按正常申报渠道报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已建立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机制的地区和部门,中级职称申报和考核认定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执行“三定向”政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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