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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江西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jxszcb@126.com(省职称办)或cztkjc@jxf.gov.cn(省会计职称办);
2.联系电话:0791-86386293(省职称办)或0791-87287612(省会计职称办)
(个人请注明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并签署姓名;单位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江西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和评价方式
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和副高两个层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设通用类和基层类两个类别,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通用类)和高级会计师(基层类),实行分类评审。
江西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人员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通用类)。县(市、区)及以下行政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或在县(市、区)级工商审批注册的企业会计人员可以在高级会计师(基层类)和高级会计师(通用类)中择一申报。
高级会计师(通用类)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高级会计师(基层类)仅限县(市、区)及以下行政区域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范围内有效。
高级会计师(通用类)和高级会计师(基层类)均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须在通过全国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关要求。
(五)参加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取得现资格近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另外,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正高级会计师
1.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以下统称“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2)连续在大型企业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
(4)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5年以上。
(5)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3.工作业绩方面
能解决财务会计重大疑难问题,财务管理能力强,创新能力突出,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效显著。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制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资金管控体系等,拟定单位财务发展战略,保障单位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成效显著。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大兼并、重大重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成效显著。
(3)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市(厅)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获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4)承办大中型企业改制、兼并、重组项目6个以上;或承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5个以上。
(5)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管理办法,得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认定;或受聘参与起草全国施行的会计准则、制度或管理办法等,得到财政部的认定。
(6)在会计管理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定或推广。
(7)主持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显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的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
(8)主持市(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表彰。
4.理论成果方面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能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2)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五)。
(3)主持完成国家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4)主持完成省(部)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会计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年度课题并获得一等奖以上的。
(5)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工程并已完成1年以上学习的或参加省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工程并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高级会计师(通用类)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连续执业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连续执业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协调一个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
(2)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
(3)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3年以上。
(4)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
3.工作业绩方面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成效显著。
(2)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县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申报基层类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应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4)在单位会计改革和建立财会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规范会计基础、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5)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4.理论成果方面
具有较系统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国家、省(部)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或参与省会计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年度课题并获得三等奖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或参与科研课题并独立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2项以上。
(3)有关单位认定有较大价值的会计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咨询报告、分析报告等专业工作实践成果。
(4)参加省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已完成1年以上学习的;或参加市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获得毕业证书。
(5)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高级会计师(基层类)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连续执业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连续执业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
2.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协调一个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
(2)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单位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3年以上。
(3)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
3.工作业绩方面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成效显著。
(2)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县级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4)在单位会计改革和建立财会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规范会计基础、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4.理论成果方面
具有较系统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国家、省(部)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或参与省会计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年度课题并获奖。
(2)参与完成市(厅)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或参与科研课题并独立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
(3)主持完成市(厅)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或参与科研课题并独立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
(4)有关单位认定有较大价值的会计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咨询报告、分析报告等专业工作实践成果。
(5)参加省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已完成1年以上学习的;或参加市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获得毕业证书的。
(6)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六、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会计师
1.未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会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理论成果方面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3)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
(二)高级会计师
1.未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除符合高级会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理论成果方面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绿色通道
(一)正高级会计师
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申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高级会计师
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在通过全国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按程序申报认定高级会计师(通用类)职称。
八、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二)会计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会计管理、会计监督和会计中介服务等工作。申报人员取得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单位审计岗位的工作经历视同会计工作经历。
(三)已取得高级会计师(基层类)资格的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离开基层类高级会计师资格适用范围的,应重新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通用类)资格评审。
(四)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五)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及后续调整的政策。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机构的正副职领导。
(七)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八)会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
(九)“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包含的期刊。
(十)本条件工作业绩中所称“成效显著”,须由对应层级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实施效果、本人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发挥具体作用的证明。
(十一)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满足正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予以适当加分。
(十二)“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金银榜”获得者在上榜成绩有效期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适当加分。
(十三)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十四)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起执行。《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社发〔2017〕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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