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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调整黑龙江2021年高会评审申报时间通知:2021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时间调整为11月25日至12月6日,评审时间为12月11日。2021年黑龙江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纸质材料时间安排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21〕52号
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1号)要求,现就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评审政策和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1号)文件执行。
(二)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黑人社发〔2011〕43号)文件执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文件执行。
(三)评审费用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二、申报要求
(一)各市(地)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依据黑人社发〔2011〕43号、黑人保发〔2010〕111号以及黑人社发〔2021〕11号等文件要求,对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报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执行。
(三)从今年开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的会计系列(专业)职称由各集团公司按管理权限自主评审。
(四)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
(五)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六)严格执行申报人员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推荐单位应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全省职称评审、认定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操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组织实施。部门用户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个人用户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九)根据黑人社发〔2021〕11号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年度评审工作”的要求,为避免和减少人员聚集,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公布的时间安排统一报送。中、省直部门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由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送。各市(地)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市(地)财政部门统一报送。
三、申报材料
(一)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完成以前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有异议的学历、学位证书,需核实“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学籍档案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
4.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按照《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要求,提供《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企业参评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
7.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参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8.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9.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打印的《2021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申报单位盖章。
10.中直单位参评人员应提供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的委托函。
11.任现职(高级会计师)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奖证书等。
12.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5份,A4纸打印),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单位意见。
13.单位公开推荐情况说明。包括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示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14.《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15.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1),需粘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正面。
(二)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有效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或当年省线成绩合格单及其复印件,须粘贴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指定位置。
3.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有异议的学历、学位证书,需核实“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学籍档案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
5.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按照《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要求,提供《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
7.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企业参评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
8.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参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9.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10.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11.中直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的委托函。
12.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打印的《2021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申报单位盖章。
13.任现职(中级会计师)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奖证书等。
14.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5份,A4纸打印),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单位意见。
15.单位公开推荐情况说明。包括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示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16.《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17.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需粘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正面。
(三)以上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参评人员按要求自行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填报、下载,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参评人员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填报内容必须一致。
(五)《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流动人员审查表》、《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等相关申报表格可登录“黑龙江省会计网”(网址:)-“下载中心”栏目自行下载、填报。
四、评审方式
(一)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五、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1.“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各地、各部门应于2021年10月7日前在“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上将参评人员信息提交至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以便安排纸质材料分时段、分批次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25日,已延迟为11月25日至12月6日。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1日前在“黑龙江省会计网”公布各地、各部门报送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按时间安排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会计服务大厅3楼会议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03号龙呈商务酒店(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
(三)防疫要求: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保障报送材料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今年到会计服务大厅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人员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不得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并进行体温测量。如遇国家、省级疫情防控政策发生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郑云凤,0451-53678680、0451-82833248。
附件:1.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
附件:2. 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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