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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通知

来源: 江苏财政厅 编辑:小木 2023/06/14 16:41:16 字体:

2023年江苏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通知公布,详情如下:

2023年江苏南京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公布

关于做好2023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23〕35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3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政策

(一)2023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4号)执行。

(二)申报人员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军队的会计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

(三)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四)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依据苏价费函〔2002〕62号规定,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500元/人。

(六)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撤销其职称,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形式。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9:00至8月11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二)申报流程

1.信息采集。

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综合管理平台”栏目,从“服务入口”选择“会计人员管理”,进入后按提示进行信息采集。

2.网上申报。

(1)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综合管理平台”栏目,从“服务入口”选择“正高级职称评审”,进入后阅读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

(2)登录系统后,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3.线下审核。

申报人提交资料后,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有申报材料原件(包括相关证书)前往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现场审核(受理后当场退回申报材料原件)。其中,省属单位申报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9:00至8月16日17:00(工作时间)到省财政厅会计处进行现场审核(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9室)。

4.网上缴费。

申报人通过现场审核后,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不办理退费。需票据凭证的,可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缴费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00至8月16日24:00,逾期未缴费的,视同放弃申报。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评审拟于10月份进行。所需填报的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http:// )“会计综合管理平台”栏目,进入“下载专区”下载。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4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三)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于8月23日前,将经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3)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因评审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申报人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后,评审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五)评审通过人员经评委会签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末页(申报表一式3份,将签章后的末页粘贴在申报表末页空白处,归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将统一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送达。

(六)申报人员如需政策咨询,请联系申报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综合管理平台”栏目,查询各地联系电话)。省属单位申报人员咨询电话:025-83633202、025-83633209。

附件: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附件2:江苏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附件3: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6月9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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