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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7月4日-7月17日,2023年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须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2023年度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名须知
(一)评审流程
1.个人网上申报
7月4日(周二)-7月17日(周一),申报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点击进入“个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模块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根据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填写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审核推荐
7月4日(周二)-7月31日(周一),申报人提交职称申报信息后,相关内容将被提交到社保缴纳单位进行审核。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需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过“法人办事”之后点击进入“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全部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提交后评审服务机构将进行审核。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无单位的艺术、工艺美术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自行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相关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推荐机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审机构审核
7月-8月,评审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人审核通过后,根据评审机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申报人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申报人答辩评审
9月-11月,在精准落实新冠“乙类乙管”等要求的情况下,高、中级职称评审前需进行现场答辩,初级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才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5.评审结果验收公示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评审结果通过验收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或公众号公示。
6.颁发电子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3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模块下载使用。法人或个人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的二维码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在“法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模块,按照要求进行查验操作。
(二)其它说明
●绿色通道说明
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于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6年)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符合绿色通道的申报人员按正常流程申报,全国(北京)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毕业证书作为业绩成果上报。
●中央在京单位委托评审工作要求
中央在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在京缴纳社会保险,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2023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或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由本单位出具委托函,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申报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中已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不接受委托。
参股、控股等形式公司申报人员参加北京市评审,还需查看申报人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是否在北京采集并在北京连续两年参加继续教育(2021年、2022年)。
●继续教育说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在2023年度申请报名时需提供个人继续教育记录(2021年、2022年),以图片形式,上传至个人补充说明。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北京市会计人员可通过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专业代表作说明
高级会计师评审:
① 评审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以上任选三项及以上。其中具体情况如下例:
如三项均选择论文,则至少一篇需要在正规会计、经济类刊物公开发表,要求有可查依据,申报时需要上传刊物封面、目录页、刊号页、论文正文页、并且作者明晰。另外两篇可不用发表。
如一项或两项选择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财务会计方面),其它再选择论文情况下,论文可不用发表。
如选择财会制度、行业标准(财务会计方面)这两类,申报时需要上传主管部门(例:市教委、国资委等)或一级预算单位提供的申报人编制实施等证明文件;如选择学术著作、专业教材(财务会计方面),申报时需要上传上传著作封面、书号页、并且作者明晰,要求有可查依据。
②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字含义:可包括调研报告,但报告必须是经省部级部门以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调研报告。如报告涉密,则不能作为代表作提供,因为评审委员会及专家不能查看无法判定。申报时需要上传报告封面、目录页、报告正文页、并且作者明晰。
特别提示:对于专业代表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出具虚假刊物、文章代写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代表作格式说明
答辩代表作编写要求、格式:所提交的专业研究代表作应在取得上一级职称,近五年内完成。要写与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财会管理工作及业绩相关的内容,要写与本人工作、本单位、本行业相关的内容。不得写成工作报告;不得与现行的相关法规相违背;不得抄袭。不符合此项要求的专业研究代表作不参评或不评分。如果申报人答辩,以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参评,则需要提供5000字代表作说明,格式参考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研究代表作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的方式,并在参考文献表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2)专业研究代表作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3)专业研究代表作摘要字数在200至300字之间,正文字数在5000字左右(副高级)、8000字左右(正高级)。
(4)专业研究代表作的编写格式:
①封面(包括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课题的专业方向);
②目录;
③摘要;
④关键词;
⑤绪论(说明研究背景、动机、意义和目的);
⑥专业研究代表作主体;
⑦结论及建议;
⑧参考文献表(应与正文中的加注对应);
⑨封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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