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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须知

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小木 2024/07/04 14:11:09 字体:

北京2024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时间为7月2日(周二)—7月23日(周二)。

2024年度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申报须知


(一)评审流程

1.个人网上申报

7月2日(周二)—7月23日(周二),申报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个人办事”栏目,注册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模块,进入“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报”,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选择拟申报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客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于7月23日前完成系统提交。如有疑问,拨打附件1中公布的评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2.单位审核推荐

7月2日(周二)—7月30日(周二),申报人联系参保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参保单位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点击“法人办事”栏目,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后,申报人通过系统上传,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7月2日(周二)—8月30日(周五),评审服务机构完成首次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予以退回。申报人按要求及时补正材料并提交,再次联系参保单位审核推荐并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再次审核。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4.个人缴费

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在评审服务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答辩评审

答辩前,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告知申报人答辩事宜。收到短信通知的申报人,及时登录系统,下载答辩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参加答辩。11月底前,各评审服务机构完成答辩评审工作。

高、中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初级职称不答辩。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验收公示

评审结束后,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结果,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年度评审结果公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7.领取电子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核发2024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申报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人资格证书查询”模块下载使用。

(二)其它说明

1.绿色通道说明

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破格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于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6年)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符合绿色通道的申报人员按正常流程申报,全国(北京)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毕业证书作为业绩成果上报。

2.中央在京单位委托评审工作要求

中央在京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在京正常参保,由中央在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2024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附件2),或经中央在京单位同意后由所属二级单位开具委托函(须注明经一极单位同意),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系统。

除以上情况外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报人,在我市正常参保的,无需开具委托函,可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中央在京单位另有规定的,按中央在京单位要求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中涉及单位的申报人,在我市正常参保的,无需开具委托函,可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中已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不接受委托。

3.继续教育说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在2023年度申请报名时需提供个人2021­2023年继续教育记录,以图片形式,上传至个人补充说明。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北京市会计人员可通过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记录查询”,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4.专业代表作说明

高级会计师评审:① 评审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以上任选三项及以上。其中具体情况如下例:

如三项均选择论文,则至少一篇需要在正规会计、经济类刊物公开发表,要求有可查依据, (在业绩发表论文/专著/编著-B4附件上传部分注明查询渠道,如:知网等),申报时需要上传刊物封面、目录页、刊号页、论文正文页、并且作者明晰。另外两篇可不用发表。

如一项或两项选择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财务会计方面),其它再选择论文情况下,论文可不用发表。

如选择财会制度、行业标准(财务会计方面)这两类,申报时需要上传主管部门(例:市教委、国资委等)或一级预算单位提供的申报人编制实施等证明文件;如选择学术著作、专业教材(财务会计方面),申报时需要上传上传著作封面、书号页、并且作者明晰,要求有可查依据。

②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字含义:可包括调研报告,但报告必须是经省部级部门以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调研报告。如报告涉密,则不能作为代表作提供,因为评审委员会及专家不能查看无法判定。申报时需要上传报告封面、目录页、报告正文页、并且作者明晰。

特别提示:对于专业代表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出具虚假刊物、文章代写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5.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说明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1.0版)》的通知要求:

持有清单内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FCCA)、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从事会计工作,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评审需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同时满足相应报名条件。

持有清单中FSA可持续会计核心认证证书\ACCA会计师证书\CPA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三类证书、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从事会计工作,申报高级会计职称评审需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高级会计实务笔试成绩合格单,同时满足相应报名条件。

6.代表作格式说明

答辩代表作编写要求、格式:所提交的专业研究代表作应在取得上一级职称,近五年内完成。要写与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财会管理工作及业绩相关的内容,要写与本人工作、本单位、本行业相关的内容。不得写成工作报告;不得与现行的相关法规相违背;不得抄袭。不符合此项要求的专业研究代表作不参评或不评分。如果申报人答辩,以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参评,则需要提供5000字代表作说明,格式参考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研究代表作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的方式,并在参考文献表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2)专业研究代表作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3)专业研究代表作摘要字数在200至300字之间,正文字数在5000字左右(副高级)、8000字左右(正高级)。

(4)专业研究代表作的编写格式:

①封面(包括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课题的专业方向);

②目录;

③摘要;

④关键词;

⑤绪论(说明研究背景、动机、意义和目的);

⑥专业研究代表作主体;

⑦结论及建议;

⑧参考文献表(应与正文中的加注对应);

⑨封底。

说明:以上内容来自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评审系统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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