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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省高级职称评审申报的通知。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时间应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
关于做好2021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职改办〔202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根据《湖北省2021年职称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申报渠道
评审范围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二、评审时间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时间应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时间自主确定。
三、评委会组建与调整
(一)下放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武汉市,具体评务工作由“湖北省中专教师(武汉)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接。
(二)撤销“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省直)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省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调整由武汉市管理,具体评务工作由“武汉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初、中级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三)组建“湖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具体评务工作由省人社厅(省人事考试院)承接。组建“湖北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具体评务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承接。“湖北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专业评务工作。
(四)调整“湖北省播音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原“湖北省播音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为“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原“播音专业”调整为“播音主持专业”。
(五)组建“湖北省广播电视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局承接。“湖北省部分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广播电视工程专业评务工作。
(六)下放襄阳市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建筑、水利电力、路桥港航、电子信息、医药、机械、化工、质量计量、林业、环境等10个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组建“襄阳市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自主发文、自主办证。
(七)实施新文艺群体职称制度改革,组建“湖北省新文艺群体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省文联承接。
(八)撤销湖北省高级教练审核组,组建“湖北省体育教练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省体育局承接。
(九)组建“‘宜荆荆恩’区域农民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州共同承接。
四、相关政策
(一)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鼓励各地在权限范围内创新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支持各地在权限范围内探索扩大“双定向”专业范围,引导人才留在基层。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体育等职称系列。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湖北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试行)》(鄂人社函〔2019〕80号)执行,能力业绩按照各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把握。
(三)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20〕11号)有关要求,对院前急救、公共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予以适当倾斜。
(四)继续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职责统一。继续实施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定向评审、定向使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各地控制数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通知为准。评审结果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发文确认评审结果并办证。
(五)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各自主评审高校按照《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自主修订和完善符合本校实际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具体要求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高级职称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市(州)卫生、中小学教师终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发文。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职改)部门确认发文,各评委会办公室集中办证。自主评审单位和市(州)卫生、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结果及时向省职改办备案入库。
六、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提升职称评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满意度。今年起,高级职务评审工作要全面实行网上评审、网上投票、网上表决,数据自动生成。评审结果数据直接与人社部职称系统对接。逐步推行“无纸化”评审,实现更加高效、更加准确、更加便捷的评审服务。
(二)确保评审质量。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省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评审工作进行随时、随机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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