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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来源: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刘小孟 2023/07/25 18:14:37 字体:

河北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公布,请相会计人员仔细阅读下文:


河北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 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 行业、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有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 题的经历和能力;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领导能力,有培养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 

(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 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 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主持、指导一个县(区)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 度或办法。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 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 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会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 材料为准,前三名);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提交 2 份本人撰写的会计专业相关的经验文章(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参与主持编写(制订)县(包括行业)以上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 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2.参与主持、指导一个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3.参与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 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 材料)。

4.主要参与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并得到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 的证明材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含译著1部 以上(独撰写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每 篇不少于2000 字)。

 3.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财务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并得到市(厅)主管财经 工作的领导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需提供有效依据)。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会计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 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不 含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 为准,限额定人员);并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 少于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满足基本条件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 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 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 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具备大学专科学 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按照累计10年考核 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 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 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六)本专业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额 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七)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 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 1 名。

 (八)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 

(九)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 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 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十)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 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十一)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 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 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 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 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 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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