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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函【2014】1097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单位公示后上报评审材料。凡申报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人员,在评审材料未上报省财政厅之前,须由所在单位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日结束后无异议,由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上报评审材料。
二、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2】73号)规定执行。
三、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吉林省高级会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一式3份。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左侧胶粘形式装订,并在指定地方粘贴“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2、《自评表》。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2015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自评表》,并按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2】73号)要求自评,自评依据与《评审表》填写内容一致。《自评表》填写后,不须要打印。
3、《吉林省高级会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粘贴照片)和《自评表》填写后报电子版一份。
4、证书。学历、学位、职称或执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2012年—2014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网上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登录“吉林省会计网”,在“操作窗口”下的“继续教育”栏目,进入“继续教育信息查询”,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将显示出的本人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网页打印下来作为证明材料。
以上证书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公章及审核人员名章。
5、在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6、论文及著作。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版权页和目录),在目录中将本人文章名称划线注明。
7、业绩、效益证明材料(附有具体业绩、效益文本原件)。业绩、效益证明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复印件装订在申报材料中,原件单独提交)。
8、个人业务报告。业务报告一份,要求3,000字以上,主要阐述本人取得中级职称或执业资格以后对所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9、委托评审函。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应单独出具《委托评审函》,交给受理人员,否则不受理。
上述4—5项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独用拉锁式塑封袋包装,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4—8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胶印),标定目录(目录顺序:一、个人业务报告;二、学历、资历;三、业绩成果;四、学术成果。)及页码。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
申报人员要把自己申报的所有材料装到一个大包装袋中上报,并在大包装袋外面粘贴上报材料明细目录。
四、答辩事宜
破格申报人员须进行答辩。答辩时间、地点等,届时在吉林省会计网通知。
五、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33 号)有关规定,正常申报每人300元,破格申报每人400元(含答辩费用)。
六、受理材料部门和时间、地点
申报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原则,将材料由本单位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到省财政厅。
受理材料时间为: 2015年1月12日到3月12日结束。
受理材料地点:省财政厅二号楼301房间,(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联系电话:0431-88550604。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抓紧时间组织申报人员按照申报程序把评审材料报送到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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