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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发[2006]64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属企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人事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社会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宁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第四条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会计准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历及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以上。
(二)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的专业考试成绩、年度考核、公示、论文答辩、继续教育,以及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乡镇工作及年龄在45岁(含)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他人员仍按原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要求进行。
第八条 年龄在45岁(含)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年龄在40岁(含)以上、44岁(含)以下的申报人员及年龄在44岁(含)以下的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同心、盐池县及原州区、红寺堡开发区的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可在全国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降分后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上述人员以外的申报人员对职称外语的要求仍按原有规定进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会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会计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会计理论和会计工作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有较高的会计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能够对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能够指导会计师的工作和学习,并能承担中级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第十条 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定过一个地区、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二)参与过一个地区、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具有组织协调、解决会计专业中重大经济决策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著作、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撰写量在5万字以上的公开发行(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
(二)在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ISSN)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宁夏财会》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学历、任职年限、职称外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但工作能力和业绩突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破职称外语者,年龄须达到40岁(含)以上;破任职年限者不得提前2年以上,且不得兼破学历、职称外语。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在会计专业学术方面,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获得二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二)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会计先进工作者表彰一次以上,或者获得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会计先进工作者表彰二次以上。
(三)有撰写量在8万字以上的公开发行(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
(四)在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ISSN)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宁夏财会》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五)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对已经评定了本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会计工作岗位上兼职,已取得了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以上的人员,且符合本评审条件的相关要求,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术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奖项等所有业绩成果是指在获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后所取得的,且一律截止到参评年的上年年底。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刊物均不包括各类增刊、专刊、特刊和其它地方内部刊物,每篇论文的字数在2500字以上。
第十八条 凡在近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伪造有关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检查部门已处理的人员)。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4]84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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