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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能作为评审论文送交的:
申报人撰写的下列材料不得作为参加评审的论文送交评审委员会:
1、宣传报道稿件;
2、会议发言稿;
3、会议简报;
4、资料介绍;
5、考察报告;
6、项目报告;
7、教材;
8、毕业论文;
9、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10、经济技术类报告;
11、译文;
12、工作计划;
13、章程、办法以及事务性、操作性的具体工作方案。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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