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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政策

来源: 天津市财政局 编辑: 2015/07/29 08:19:47 字体:

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评审政策
(2015)

一、评审政策

我市高级会计师评审目前主要遵照以下文件精神:

(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专(1994)27号);

(二)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的要求》的通知(津人专(1994)47号)。

二、评审方式

自2014年开始,我市高级会计师评审将采取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述职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现场答辩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在现场提交评审材料时通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作要求

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报工作须按照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局级单位呈报的程序进行;对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档、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聘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推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管区县局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呈报。

(二)参评范围

在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在岗及在其他性质的单位中已与单位建立了正式聘用关系并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评。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评。审计岗位不得参评,新调到审计岗位不足一年的人员可以参评。

(三)推荐

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单位不得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中:对申报人员表现、历年工作考核及学历、资历等情况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对于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成绩贡献等情况须由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审核盖章。在此基础上,单位领导正式签署推荐意见。

(四)呈报

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所属区、县人力资源部门或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审核同意后,为申报人员开具委托代评函。

外省市驻津单位的人员须持委托代评函及报评材料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换发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委托代评函。

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前,须先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高级会计师评审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的报评材料扫描文件及电子文档,经审核通过后,持受理单再将评审材料送到会计高评委。我市自2014年起,撤销高级会计师专业评审组,不再组织专业组评审。

(五)审核

市会计高评委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后,再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对拟提交评审的报评材料进行复审。

(六)评审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复审通过后,由市会计高评委组织评审。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具备财经类博士学位(不分参加工作前或参加工作后),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

(二)具备财经类硕士学位(不分参加工作前或参加工作后),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三)具备财经类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具备其他条件的申报人员,对资历的要求如下:

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财经类中专学历、一九七零年底以前财经类大专或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并获得大学普通班学历(工农兵学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2.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财经类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六年以上;后取的非财经类本科以上学历按学历破格对待。

3.取得非会计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也可申报高级会计师。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应试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参评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考试时间210分钟,开卷笔答方式进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达到我市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内当年评审有效。

(二)外语考试

参评人员须取得市人事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其中英语语种须报考综合类专业,其他语种不分专业。职称外语考试一般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

按照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2007)16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人员可以申请免试:

(1)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取得大学英语6级合格证书(成绩单无效)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

(4)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

(5)通过BFT考试高(A)级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申报高级职称的;

(6)出版过5万字以上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认定的;

(7)经审核确认,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对年满40周岁人员,在确定当年职称外语考试地方标准时适当降低分数线。考生外语成绩达到全国标准的,其成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止,成绩达到我市地方标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时有效。凡申请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均需填写《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职称时随评审材料一并上报。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参评人员须在3年内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4个模块合格证书。在聘任中级时考取的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报评高级会计师时可以继续使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免试:

(1)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

(3)属于我市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的;

(4)年满50周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5)取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颁发的博士学位的(境外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

(6)在乡镇所属及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

所有免试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职称时一并报送。

六、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著作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的著作论文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出版财务会计方面的专著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中专以上水平的会计专业教材。

七、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对单位规模、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的要求

(一)对申报人员单位规模的要求

1.事业单位。配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校生在3000人以上的院校;会计知识密集型单位,如会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年管理资金(含收入和经费拨款)

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处级事业单位。

2.企业单位为中型以上企业。

3.由于工作变动,原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单位工作,后调到小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比较突出也可申报。

(二)对申报人员工作能力的要求

1.能够独立负责、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业务问题。能组织编制、审核财务预决算报告,开展经济分析,对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会计法规,能草拟和正确解释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和方法。

3.能承担重大财务与会计科学研究项目或调查研究课题,能对经济变化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并能撰写高水平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调查报告和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具有指导、审核、鉴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完成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的要求

申报人员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以下各项均应附有关资料):

1.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市级财务与会计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专家鉴定,确认具有较高水平,或经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或负责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二年以上。在主持工作期间未发生过财务管理方面(特别是资金管理)方面的较大失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改善经营管理提出过重要建议并采纳,在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正确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运用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活动作出科学的预测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被有关部门肯定或采用,成绩显著,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主持财务会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经验,经推广后取得显著实效,并被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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