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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会计实务、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社会审计及管理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下同)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同等学历,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在同等学历条件下,取得非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二)学识水平
1.熟悉会计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具备指导中级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在地及地以上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须具备条件1-4中2项;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须具备条件1-4中1项;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须具备条件5.
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够正确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经济预测决策。
2.会计工作业务骨干,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业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会计工作,能够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会计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会计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5.具有8年以上社会审计实践经历,担任大中型审计、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四)业绩成果
申报人所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机制健全,会计信息质量良好。同时,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地及地以上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须具备条件1-6中2项;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须具备条件1-6中1项;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须具备条件7-8中1项):
1.在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信息)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起主要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单位会计制度设计并有效实施,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
3.参与单位经济管理,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控建设和经济决策等方面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在最近五个年度内2次考核优秀或专业技术工作受到县及县以上的表彰奖励。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具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撰)会计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7.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经监管机构或同行评价质量高。
8.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咨询项目,被客户采纳后,对促进客户规范会计核算、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发展目标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2.论文2篇以上。符合条件的论文包括: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
(2)在内部期刊上发表的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的会计工作研究性论文(不少于3000字)。
第九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人发〔2003〕47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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