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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函【2016】33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2]73号)?id=1317§ionId=19(点击查看)规定执行。
二、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1、填写后的纸质《吉林省高级会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一式3份及电子版一份。《评审表》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左侧胶粘形式装订,其中一份在指定地方粘贴“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2013—2015年度)原件。
2、填写后的电子版《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自评表》(以下称《自评表》)(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一份。《自评表》自评依据按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2]73号)的评审标准自评。《自评表》填写后,不须要打印。
3、证书及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或执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等证书,2012年—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在吉林省会计网继续教育栏目下打印已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书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公章及审核人员名章。
4、在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论文及著作。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版权页和目录),在目录中将本人文章名称划线注明。
6、业绩、效益证明材料(附有具体业绩、效益文本原件)。业绩、效益证明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复印件装订在申报材料中,原件单独提交)。
7、个人业务报告。业务报告一份,要求3,000字以上,主要阐述本人取得中级职称或执业资格以后对所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8、委托评审函。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本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交给受理材料人员。
上述3—4项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独用拉锁式塑封袋包装,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3—7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标定目录(目录顺序:①个人业务报告②学历、学位、资格等③业绩成果④学术成果)及页码。封面注明申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
申报人员要把自己申报的所有材料装到一个大包装袋中上报,并在大包装袋外面粘贴上报材料明细目录。
三、申报程序及认定时间
评审材料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须先由所在单位公示7日,公示日结束后无异议,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评审表》上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申报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资格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有效期到申报材料截止日。
四、答辩事宜
破格申报人员须进行答辩。答辩时间、地点等,届时通过吉林省会计网和个人手机通知。
五、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33 号)有关规定,正常申报每人300元,破格申报每人400元。
六、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省财政厅受理材料时间为: 2016年1月18日到3月18日结束。
受理材料地点:省财政厅二号办公楼301房间,具体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联系电话:0431-88550604.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认真做好申报资格审核工作,及时将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集中报送到省财政厅,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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