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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关于批转《201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批转《201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8]1469号
各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制定的《201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及《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1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 组织管理
201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二、 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还须取得2016、2017、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达到我省2018年度参评使用成绩标准。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三、 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任会计师满5年,即2013年底前任现职;取得博士学位,任会计师满2年,即2016年底前任现职。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任职时间从符合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时间算起。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会计师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 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2、 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取得了明显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3、 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4、 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5、 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6、 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建立、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实施,效果显著。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定材料。
(六)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会计理论研究,任会计师后,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会计专业著作和论文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2、 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编写一部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3、 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七)考核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九)破格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破学历晋升者,须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
2、 具体条件
(1)须符合申报条件(一)至(八)条中除学历或资历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3)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出版、发表会计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②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编写一部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市级或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工作成绩突出。
四、 评审答辩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的办法,答辩成绩分优、中、差三个等次。答辩成绩为差等者,列入淘汰对象。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总成绩须为优等。
五、 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除资历条件外(须取得会计师资格)其他申报条件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和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
六、 工作要求
(一)申报推荐要求
1、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2、 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可打印填写(评审表格式不得变动,且不得另加附页)。
2、 近5年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后只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3、 答辩论文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1份,须按《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要求格式用A3纸打印,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文件名以申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命名。
4、 其余申报材料,按《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出页码。
5、 《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需提交电子版(光盘),文件名以申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命名。
6、 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被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返聘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未在本单位正式管理的聘用人员,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人员,申报评审时均须提供相应的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正式有效的聘用(返聘)协议、合同。
(三)论文要求
申报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以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国家级论文系指,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或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或国家综合大报理论版面、专业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或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申报材料中所提交的论文或著作,均须附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网站下载的验证检索网页。学术论文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www.wanfangdata.com.cn)、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www.cqvip.com)检索、验证;著作通过“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 )进入CIP数据中心检索。为了确保检索的真实性,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将学术刊物、著作(封皮、目录、刊号和内文)与网上检索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印章。
(四)报送材料要求
1、 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材料收审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至1月25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地点: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咨询电话: 0351-4133335
2、 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请登录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下载。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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