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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天河区201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2014/12/27 14:52:10 字体: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财会〔2014〕2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评委)。市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12室,邮编:510623,联系电话:020-38923587、020-38923586)。

二、申报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地点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1月5日至16日共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地点:市高评委办公室。

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需参加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材料,以免延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范围

广州市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严格按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我市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除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条件、继续教育条件外,执行《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职改〔200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

(二)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三)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人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如单位实行聘用制应提供单位聘书,没有正式聘书的,需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四、申报评审方式、程序

我市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网上及现场同时申报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由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广州职称”频道()或广州考试信息网(www.gzexam.com.cn)“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

(二)现场申报

1.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2.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3. 申报人评审材料公示后,报经各区、县级市或市主管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再由申报人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携纸质资料到市高评委办公室申报。

(三)市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提交市高评委评审。

五、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评审用表由申报人在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填报资料后,系统将自动生成。

(二)除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可截至今年发证日期外,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时效均截至2014年8月31日,之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能作为今年申报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

1.材料的内容名称及份数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2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凭证或证明需具有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业务用章(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4)博士学位证或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5)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6)符合条件的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8)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复印件1份。

(9)《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见附件)。

(10)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1份。

(11)论文、著作材料,包括:专业论文、著作、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有较高价值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代表性的材料各1份。

专业论文要求在有“CN”(期刊类别代码为“F”)或“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12)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原件)。

(14)《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各1份

(15)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1份。

(16)《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

(17)证明证书材料需单独复印1份,其中计算机、职称外语、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单、社保证明、计划生育证明需原件。

2.材料的整理

(1)需装订的材料

申报人必须将上述(1)—(13)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目录顺序编好页码,集中整理装订成册(资料装订格式可登录“广州财政网—办事大厅—通知通告”下载装订说明)。

需装订的材料册装入材料袋1,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进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1封面。

(2)不应装订的材料

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及19份复印件、所有提供查验的证书及证件原件、相片页、《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和需单独复印的“证明证书材料”。

不应装订的材料装入材料袋2,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2封面。

(四)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4.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做好评前公示工作。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及时报送市高评委。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的规定,评审费标准为每人780元。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时,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刷卡(银联卡)的方式缴纳。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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