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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财政厅 编辑: 2016/12/13 11:46:05 字体:

关于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73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一般于每年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2016年度评审时间详见附件),管理权限已下放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其中,高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需提前一周上报)。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原则上应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国家统一考试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截止时间可视情况予以延后。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各基层单位要建立职称推荐工作制度,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职称推荐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规划、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

四、严格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提升对资格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纪律,提高审查质量,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规范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要求,规范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人社部门遴选的专家名单组建,如确需调整,应由人社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评审委员会中设立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需提供两套学科评议组专家备选方案,由人社部门随机确定;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材料原则上需经至少两位评审委员会或学科评议组专家评议,并签署意见备查;评审工作须封闭进行,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专家不得单独外出,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集中统一保管,与外界进行必要联系时需使用指定公用电话,并有工作人员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否决原因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反馈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员反馈,申报人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解释说明等工作。

六、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实行分值制的评价办法,具备条件的要将评审标准中的评价要素量化为具体分值,按照分值高低确定评审结果;要通过科学调整评价要素权重,使业绩成果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从今年开始,经济系列和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时取消专业技术考试要求。

七、净化职称评审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有效预防、科学甄别弄虚作假行为的办法,落实申报材料审查责任制。对申报人员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对有异议的学历证书,可通过调阅学籍档案或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等方式核实。对弄虚作假人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获职称;对弄虚作假人员和纵容、包庇、参与弄虚作假人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严肃处理。

八、完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政策

(一)从今年开始,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标准可在省内合格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0分,上述降低分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在上述四个煤炭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二)从今年开始,外语、计算机(2个科目)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高和副高两个职称级别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计算机(2个科目)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高或副高职称时,成绩三年有效;取得外语、计算机(2个科目)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由各评委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行掌握),在评聘中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等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6年度职称外语考试省内合格标准分别为:英语45分、日语55分、俄语45分、德语55分、法语55分;2016年度职称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为:50分。

九、合理设置论文、论著要求。从今年开始,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上述降低篇数和字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在上述四个煤炭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十、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政策。从今年开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时执行以下政策:

(一)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要素的权重。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结合各系列(专业)特点,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取消职称评审中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二)创新评价机制。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提高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管理制度。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中均应标注“基层”字样。基层职称原则上应限定在上述基层单位聘任,由基层单位向上级单位流动时,应取得省、市(地)、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等部门统一的职称,在申报上一级职称时,任职时间可以从取得基层职称时间算起。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本着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对应申报评审省、市(地)、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等部门统一的职称,但须符合适用于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

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实行职称直接聘任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开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边远地区和基层。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革命老区长期扎根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予以评审通过。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

十二、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利。

(二)省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时,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等服务机构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等服务机构申报(不受档案保管年限限制);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等服务机构管理的,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事宜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凡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工作、且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合同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户籍、档案保管等条件限制,通过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或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事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户籍、档案不在我省等原因拒绝受理相应申请。

(四)各地、各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切实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服务范畴,不得在推荐、审核、评审和核准等环节设置障碍。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认真审核、客观推荐,不得受理非本单位人员(包括各类兼职人员)的职称申报等事宜。对违规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名义申报职称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获职称,并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拓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从今年开始,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和县(区)级党校教师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聘工作(具体文件另行印发)。对首次申报人员中未取得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或不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条件的,可先行参加评审,评审结果一年内有效,期间取得合格成绩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部门再予以核准,任职资格时间从2016年9月1日算起。

十四、扩大用人单位职称管理权限

(一)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自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核准工作。

(二)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可自行组织开展医药工程、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核准工作。

(三)上述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核准工作。

(四)上述单位要加强对职称评审、核准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周密部署,稳慎开展;要整章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标准,不可随意降低标准要求或自行调整政策规定;要不断增进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完善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手段,积极探索实行分值制的评价办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工作环节责任主体,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上述单位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沟通,每年12月底前须将获得高级职称人员名单及核准文件报送省人社厅备案,获得中级职称人员名单及核准文件报送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备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流动时,其按规定获得并经备案的职称予以认可。

十五、提升人社部门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作用。要采取多种途径强化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探索实行评审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评审监督员队伍,科学、有效监督评审工作开展;要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管,对外语、计算机等职称考试成绩实行备案制管理;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认真、规范做好评审结果的核准确认工作;各级职称战线工作人员要牢记服务宗旨,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好务。

十六、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中继续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十七、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文件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表.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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