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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来源: 包头会计网 编辑: 2013/12/03 11:48:30 字体: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3〕13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对《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内人发〔2009〕11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1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而设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且在职在岗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并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五条自治区组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并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待遇。

第二章申报条件

凡报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以及考试合格申报评审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2、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重大经济问题者;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者。

第八条基本条件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4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

(三)具有会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5年以上者。

第九条破格条件

(一)获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二)取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学员”。

(三)其它破格申报条件依据当年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执行。

第十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条件须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精通会计专业理论,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会计政策和国际惯例,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新动态。

(二)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够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的重要或关键性问题。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会计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规模本专业技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申报者能够领导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或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科学技术带头人,能够承担和完成自治区(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领导一个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2.具有培养本专业高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指导高级会计师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

3.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重大研究项目2项以上。

4.具有组织编写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经历,或具有撰写本专业重大科研课题报告的经历。

5.作为本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第十三条工作业绩和成果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其中第一条是必备条件: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以上。

(二)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会计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社会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参与管理,加强内控,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自治区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三)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自治区(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为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四)在自治区(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五)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管理,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自治区(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七)在组织、领导一个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业务中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评估、咨询项目,遵守执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八)获得全国开创性成果。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九)作为会计专业教学与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十)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和论著等均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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