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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3〕42号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8号)精神,现将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有关规定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函〔2007〕8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乡镇工作的(含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四)同级改职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应提供一个年度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合格佐证材料;因特殊情况未参加知识更新培训人员可先申请评审,但暂缓核准,在取得知识更新培训合格佐证材料后方可进行核准。
(六)根据规定,学历应提供认定证明,其中: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学历的人员应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学历查询证明。2002年以前取得学历的人员应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盖章验印的毕业证书;取得各级省委党校毕业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
(七)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应对本人的学历、论文、成果等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已获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通过更新后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lss.gov.cn)→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二、需提报的材料和资料
(一)B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四)新版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五)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七)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会计(含财务、税务、审计、财政专业)不一致人员,应提供《黑龙江省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
(八)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各类原始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
(九)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级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佐证材料。
(十一)《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十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1份,以A4纸打印)。推荐材料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
4、单位意见。
(十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四)中直单位申报人员需出具委托评审文件,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三、申报程序
(一)中直、省直部门申报人员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人事部门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市(地)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评审材料报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依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0〕62号)规定,报送评审材料时,省直、中直单位申报人员每人需交评审费300元,市(地)申报人员每人需交评审费250元。
(二)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地、各部门上报材料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7日(报送省时间安排见附表),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咨询电话:0451-87114247、82318257。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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