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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不发广州),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540、83170315)。
二、申报评审受理时间、地点
(一)申报评审受理时间。网上和现场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申评人员需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财政厅窗口(.gdczt.gov.cn/eserv)或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再到现场提交评审材料。
因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
(二)申报评审受理地点。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咨询电话:020-83188555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2013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除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条件、继续教育条件外,执行《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职改〔2005〕2号)有关规定。
(二)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年申报评审需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2010、2011和2012年度继续教育证书,2009年以前的从过去规定,按原来方式办理。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所在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材料)。
(五)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网址:www.gdhrss.gov.cn。
(二)除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可截至今年发证日期外,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时效均截至2013年8月31日,之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能作为今年申报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形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见本条第(四)、(五)点规定。
(四)纸质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材料内容名称及份数。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25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4)博士学位证或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5)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6)符合条件的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8)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9)《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1份(原件)。
(10)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1份。
(11)论文、著作材料,包括:专业论文、著作、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有较高价值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代表性的材料各1份。
(12)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原件)。
(14)《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各1份(见附件1)。
(15)相片页(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1份。
(16)《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2.纸质申报材料的整理要求。
(1)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申报人必须将上述(1)-(13)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目录顺序编好页码,集中整理装订成册(见附件2)。申报材料中有关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统一装订,不得粘贴在表格的粘贴面上。
将纸质申报材料册装入材料袋1,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1封面。
(2)不应装订的材料及要求。不应装订的材料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及23份复印件、所有提供查验的证书及证件原件、相片页、《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将不应装订的材料装入材料袋2,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五)电子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册在装订前必须制作成电子版本,文件统一以“×××(申报者姓名)20××年(申报年份)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格式命名,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具体电子版材料制作要求见附件3。
2.申报者必须保证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册在顺序、格式和内容上完全一致。
3.申报者需提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word文档(统一放入以“×××(申报者姓名)论文”格式命名的文件夹),一并存入上述光盘中。
4.将光盘放入材料袋1。
(六)其他要求。
1.申报时,提交按上述第(四)、(五)点要求准备的2个材料袋。
2.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3.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5.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6.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做好评前公示工作。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7.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8.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审查申报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及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审查意见签署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最后一栏。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5.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本的。
6.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央驻粤单位所属申报人员未按规定将评审材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的规定,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的评审费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700元由省高评委会收取)。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2:需装订申报材料格式之一(封面)、之二(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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