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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初审
市财政局将依据《黑龙江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黑人社发〔2011〕43号)以及黑人社发〔2015〕76号、黑人社函〔2015〕303号等文件要求,对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评审资料。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需提报以下资料原件:
(一)有效的A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三)有效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单。属于外语和计算机免试人员应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因学历和学位免试人员需提供相关学历和学位认证报告,因年龄免试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佐证材料。
(六)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网上学历认定证明(打印件)。学历为党校序列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
(七)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八)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工资兑现登记表。
(九)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任现职(高级会计师)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成果等。
(十一)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1份,用A4纸打印),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十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10月10日至10月16日,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送地点:长安路1778号佳木斯市财政局301室;联系人:董剑;联系电话:0454-8249006。
四、评审方式
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继续采取专家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考试达到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综合类我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须累计达到不重复的2个科目我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凡属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从今年开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正式启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部门用户版本的IP地址:),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平台使用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454-8249006。纸质材料报送方式不变。
(三)《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各项内容均不得为空白,“行政职务”一栏必须写明职务级别。材料袋上要粘贴申报材料目录表(见附件2)。
(四)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申报人员应对本人的学历、论文、成果等真实性负责。对弄需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已获资格,并予以通报。
(七)评审费用按照黑价联〔2014〕58号文件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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