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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5〕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从2015年度起,评审对象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供至少2篇(符合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破格申报对象需4篇以上)论文电子稿(word文档格式)。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提供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的“重复率”情况确定论文的有效性。
四、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在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该表“单位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公示后,有关材料连同公示情况送各市财政部门,并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送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驻浙机构如需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由其省级主管单位统一委托,并将评审材料汇总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做好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六、受理时间。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于2016年2月26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达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各市财政部门于2016年3月4日前将汇总整理的评审材料连同《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省财政厅。
七、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评审人员在报送材料时分别交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当地财政局。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市财政局统一报送评审材料时,将评审费交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专户。
八、省财政厅对全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高校委托评审人员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及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高校在空缺岗位内择优推荐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学校自主聘任。
十、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高校委托评审通过人员除外),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18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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