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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6〕28号
为做好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度开始,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改为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从次年开始3年内有效。现将2016年度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详见附件3),今年起将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员资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评审对象发表的论文应与本人所在岗位的工作相关联;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供2篇(符合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破格申报对象需提供4篇)论文电子文档(word文档格式,必须与杂志发表论文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办公室将对提供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的重复率情况确定论文的有效性;装订成册的材料中论文复印件应包括杂志封面、目录、杂志刊号页、论文(不能用电子文档替代)四部分。
四、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详见附件8)、个人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送审材料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应将公示情况填入“综合表”的“单位意见”栏内,并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上加盖单位公章。
评审材料(包括中央、外省驻浙机构、省级单位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详见附件9)在当地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公示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需将有关材料连同公示情况送各市财政部门,并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送省财政厅。中央、外省驻浙机构如需委托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中央部委、总公司等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7),并按属地原则报送。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六、受理时间。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10月21日前将汇总整理的评审材料连同《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省财政厅。
七、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具体缴款办法另行通知。
八、省财政厅对全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评委评审。
九、高校委托评审人员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高校在空缺岗位内择优推荐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高评委出具证明,不发文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其所在院校自主聘任。
十、经省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高校委托评审通过人员除外),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1日
附件4:2016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
附件7:委托评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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