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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报送2016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 山东会计信息网 编辑: 2016/12/13 11:24:54 字体:

内容摘要:山东省直部门、中央驻鲁单位报送评审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山东各市报送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27日。报送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0214房间;联系电话:0531-82669991;邮政编码:250002。

关于报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除外),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中央驻鲁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中,取得2014、2015、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16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人员。

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二)申报程序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统一报送的申报办法。

1、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由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审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经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统一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设区市及以下单位,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委托评审。中央驻鲁单位委托评审的,应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再将材料统一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评审材料及报送要求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版)进行,电子材料通过系统报送,同时报送部分纸质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服务网()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完善申报等级系列、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成绩、成果奖励、论文作品等,将所申报的电子信息上报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注册单位账户,登录系统与上、下级单位建立申报路径,逐级审核、上报申报人员电子信息。呈报部门应与省财政厅建立申报路径,统一上报电子信息,省财政厅在评审系统中的用户名为: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以前年度已注册账户、建立路径的,无须重新注册、重新建立路径。

系统操作相关问题可从网站下载使用说明书,也可拨打网站列明的技术服务电话咨询。

(二)纸质材料

1、材料类别、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3)《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以下简称《“六公开”监督卡》)1份(A4纸型,原件);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2份(A3纸型,从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并签字加盖公章);

(5)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

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海外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会计师或相关系列(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按规定完成历年继续教育);

(8)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9)任现职以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有关要求,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不再作为2016年度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已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11)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12)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原件2至3件;

(13)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不超过3件;

(14)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以单位红头文件形式印发的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不超过3件,封面注明“由本人执笔,现在仍在执行”;

(15)负责或执笔完成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不超过3件,封面注明“由本人执笔”,加盖单位公章(多件材料合并装订的,以材料实际件数计算数量,多余的予以退回);

(16)设区市及以上批准的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及结题证书,不超过3件;

第(12)至(16)项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所出成果,第(9)项、(13)至(16)项申报人员没有的,可不提供。第(14)至(16)项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人事部门审核,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17)符合《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破格申报条件的,应由工作单位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呈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因获奖或成果破格的,其奖项和成果内容应与财会工作相关。

(18)改系列申报评审的(同级别),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2、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日期填写完整。

(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应依次重叠订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封面的背面。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六公开”监督卡》、破格推荐报告、《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应夹放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封面和首页之间。

(4)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签名。

(5)学历证书、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原件应单独放在一个中信封内,信封封面列明证书名称、数量。

(6)论文应在期刊目录作好标记,并将文章折页,若提供的文章发表在报纸上的,应一并提供载用该文章报纸的整版。

(7)所有申报材料须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档案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档案袋封面目录必须相符。

三、报送时间、地点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单位报送评审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市报送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27日。

报送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0214房间;联系电话:0531-82669991;邮政编码:250002。

四、申报纪律

申报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呈报部门把关不严、材料失真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及《“六公开”监督卡》均属个人档案材料,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印刷表格,手工填写,不得自行打印装订使用。档案袋及评审表等有关材料,申报人员可从省财政厅及各市财政局领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由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

(二)《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中对学历、资历等有年限要求的,时间计算到2016年年底。

(三)高级会计师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规定,每人360元。

(四)对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准公布和印制、发放证书,各部门、单位可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咨询证书办理事宜。其中,委托评审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评审结果后,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附件:1.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2.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

3. 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4. 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5. 纸质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6. 电子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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