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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开展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 编辑: 2017/01/03 14:44:50 字体: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4、2015、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6年度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青人社厅函〔2016〕677号),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4、2015、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6年度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附件1)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10份,必须用A3纸打印(以上三种表格请在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服务”栏目“2016年职称申报用表”下载,网址为:);

(二)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2016年成绩合格证请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根据省人社厅要求,需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附件2)和《关于补充明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98号,附件3)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完成2014-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同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提交已完成3年内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具体请参考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关于做好全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182号)。

(五)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1份。同时,根据省人社厅要求,提交经单位审核盖章的论文或学术期刊的检索页(登陆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进行检索,网址为:)。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和各种证书取得时间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5日。

(六)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获奖情况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委托青海省高级会计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委托评审函1份。省直单位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所在单位在市、州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出具,其它情况按相关规定出具。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四、关于诚信承诺要求

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做好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并签署《青海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附件4)。

对事业单位企业申报的人员和伪造学历、资历等及抄袭、剽窃、伪造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业绩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同时,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五、其它事项

通知中所列附件可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上随文下载。

未尽事宜,请与省财政厅会计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

省财政厅会计处:0971-6105839 6113453

省人社厅专技处:0971-6306624

附件:

1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doc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明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4青海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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