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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8日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促进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 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四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评审:
(一)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评审。
(二)在职称报考申报中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有违法行为的,仍在处罚阶段不得申报评审。
第六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第二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条件
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必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定合格标准,并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
(二)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评审条件
高级会计师应当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专业学识水平
在任现职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2篇以上单位财务分析报告或经济建设项目财务论证报告,报告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2.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公开出版1部以上会计及其相关专业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5.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市州级2项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课题研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
(二)专业工作经历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如下之一专业经历:
1.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审计、核算等多个重要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4.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者从事审计、财务会计咨询工作8年以上并且担任过审计、财务会计咨询项目负责人。
5. 担任市(州)以上地区会计管理部门或者会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当取得下列二项以上业绩成果: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改制、上市、重组、清算)、资产管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1 项;或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2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采纳和运用,为单位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务会计服务、控制风险、避免经营决策失误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得到单位认可。
3.负责或者执笔拟订、修订的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的财会财税制度、管理办法、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和实施。
4. 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1 项以上;或者主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财务分析报告2篇以上,报告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或本单位采纳。
5.参与并主持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多项会计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为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直接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或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其工作成果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6.组织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业务学习授课经历,具备指导和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7.具备较强会计科研能力,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者市州级会计科研课题3项以上,科研成果得到采纳或公开发表。
8.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会计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或者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和非鉴证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9.在执行业务中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多项重大审计、验证业务项目,执业规范、成果丰硕,出具的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10.为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设计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控等方面制度和工作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用实施;或者为客户提供多项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为委托人调解经济纠纷或解决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其实施效果被委托人认可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相关专业,是指审计专业、统计专业、财政或税务经济专业。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一条 本文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第八条“评审条件”,为四川省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按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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