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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三)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会计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熟悉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学历和任职资历
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前3年连续完成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科目。其中,会计及相关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应满5年;其它专业毕业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应满7年。
申报人员仅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应满7年(仅具备其它专业大专学历的任职应满9年),且在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为主参与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二)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全国会计领军班毕业学员、上海市领军人才;或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
三、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
任高级会计师期间,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人员工作的经历,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一)组织、指导全市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主持或为主参与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市内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三)在财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四)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六)在组织、领导大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2家(含)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含)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七)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市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八)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四、论著论文或学术研究
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出版或发表能够体现申报人员学术水平或业务能力的下列论著、论文或研究课题之一(论著、论文应属原创且须由会计学或相关专业的2名教授提供关于原创性、创新性方面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一项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五、任职单位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
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企业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单位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申报前一年度任职单位应列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申报前2年任职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为A类,申报前2年注册会计师对任职单位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无保留意见。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其任职单位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条件比照上述规定。
六、年度考核
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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