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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开展2018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 编辑: 2018/07/27 15:18:30 字体:

中央国家机关2018年7月至10月开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申报人于8月15日至17日(8:30-11:30,13:30-16:30)携带申报材料到北京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贵宾楼9层参加现场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委托他人参加现场审核的,受托人须同时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定于2018年7月至10月开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管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同时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在京企业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部门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

高评委不接受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持有2015年至2017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且为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办职〔1993〕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1993年5月25日后各地、各单位(含部队、武警)自行进行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资格评审评定的中级职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计算资历年限。

(三)继续教育要求。

我局2018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对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经历不做强制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于7月25日至8月7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申报系统,在线填写、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上传申报论文的电子文档(统一为1个“*.doc”格式文档)并同时发送至gkps2012@sina.com,电子邮件主题与附件名称格式均为“报名序号+姓名+申报论文标题”,两份电子文档须与现场审核时提交的论文一致。论文一经提交不可修改。

(二)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用A4纸单面打印3份申报表(样表无效)。申报表经申报人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在申报表第八栏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名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单位、本单位一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分别在申报表第九、十、十一栏加盖公章,并由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贴照片处和申请表右侧加盖骑缝章。如申报人工作单位为一级主管单位,第十、十一栏可分别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和该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三)申报人于8月15日至17日(8:30-11:30,13:30-16:30)携带申报材料到北京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贵宾楼9层参加现场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委托他人参加现场审核的,受托人须同时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高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安排申报人员在10月中上旬进行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

(二)材料的种类及份数。

1.申报表原件3份(三个公章、两个骑缝章齐全)。

2.申报论文1篇(如论文已经发表,须同时提供其公开发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3.申报表中“主要获奖情况”“主要发表论文、论(译)著情况”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与业务工作相关,担任现职称且2011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并按顺序装订整齐。集体荣誉可提供证书照片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材料2、3中公开发表资料为期刊、著作的,其复印件须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

4.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上述材料2、3、4中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5.除申报表所贴照片外,另附近期同底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背面写清姓名,为避免丢失或污损,建议装入小塑料袋)。

(三)材料装订要求。

评审材料每人两袋,将以上5项材料按顺序分别装入两个牛皮纸材料袋中,其中材料1、2、3装入第一袋,材料4、5装入第二袋。封面分别粘贴从申报系统中打印的“申报材料目录表(一)”和“申报材料目录表(二)”,并如实填写。

(四)论文要求。

1.论文应为申报人独立撰写(合作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申报论文),不存在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否则取消答辩资格。

2.论文应为工作研究类论文,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可以是在有关报刊上发表过的,可以是基于申报人独立发表过的文章进行适当修改的(按已发表文章填写申报表,并在论文封面和申报表备注栏说明),也可以是为申报职称专门撰写。

3.论文应紧密结合申报人担任现职称以来所从事的会计管理工作及专业特点,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论文应避免题目过大,或泛泛而谈。

4.下列材料不得作为申报论文:宣传报道稿件、会议发言稿、会议简报、资料介绍、考察报告、项目报告、教材、毕业论文、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经济技术类报告、译文、工作计划、章程、办法以及事务性、操作性的具体工作方案等。

5.编写要求。

(1)论文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方式,并在参考文献目录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出处、页码、日期。

(2)论文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3)申报论文须用A4纸单面打印、装订,并按照编写格式中的项目顺序装订。

(4)论文摘要字数要在200字至300字之间,正文字数在3000字至5000字左右。

6.编写格式。

(1)封面(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课题的专业方向。如论文已经发表,应在封面题目正下方括号注明论文发表的杂志、期刊或专著的名称、期次或日期、页码,更换标题的应同时注明原标题)

(2)目录

(3)摘要

(4)绪论(说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5)论文主体

(6)结论及建议

(7)参考文献目录

(8)封底(可用A4白纸)

(咨询电话:010-88393050 88393049)

国管局高评委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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