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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8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辽宁会计网 编辑: 2018/09/25 16:56:35 字体:

通知:辽宁2018高级会计师网上申报时间顺延

通知:辽宁2018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延期公告

辽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辽宁会计网(www.fd.ln.gov.cn/lnkjwsy/)进行申报。其中,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9月17日-9月23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29日-11月7日。

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会计系列正高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18〕360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职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会计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会计系列正高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含与会计相关的经济鉴证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全省正高级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2018年全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以同等质量的财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会计案例替代1篇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的,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7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执行《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46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三、评审方式

全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参评全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须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参加全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参评全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合格者可参加评审。取得2016年、2017年全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者,无需参加2018年考试。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辽宁会计网(www.fd.ln.gov.cn/lnkjwsy/)进行申报。其中,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9月17日-9月23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29日-11月7日。具体方法如下:

1.登录系统。申报人员须登录辽宁会计网,点击主页右侧“高师考评”中的“评审申报”,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2.注册用户。申报人员登录系统后,必须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时,应认真阅读《网上申报协议》,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单位性质和审核部门,自行设定登录账号和密码(请务必牢记密码),点击“开始注册”即可。

3.填报信息。申报人员进入填报界面后,应当按照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其中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业绩填报时,挑选最能代表申报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工作业绩填写,所填业绩要与申报材料一致。

4.上报数据。申报人员在确认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填写结束,开始上报”将信息上传。

5.下载并打印材料。网上填报结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系统提示,下载并打印个人申报材料,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正反面打印,按页码顺序排列后左侧装订,一式4份)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A4规格,1份)。

(二)个人承诺。

申报人员须在打印完成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个人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三)材料组卷。

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和副卷材料两部分。

1.主卷材料。包括一寸免冠彩色照3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3份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1份。主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入手提式帆布文件袋(规格:390mm*290mm)内,需在文件袋外面粘贴材料标签,照片无须粘贴。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须按要求编制对应目录,目录页码应与相关材料页码(手写或打印)保持一致,并依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1份。

(2)报评材料目录(目录页码应与相关材料页码保持一致)。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1份。

(4)学历资历。附学历资历目录和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或证明)、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等。

(5)主要业绩成果。附主要业绩成果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和工作业绩材料等,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上述业绩成果材料须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预决算报告选择报表封面和主表即可。如主要业绩成果涉及不同单位,需分别由取得业绩的所在单位出具确认证明。原单位已撤销的,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主要论文著作。附主要论文著作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发表或撰写的论文、著作、译著、教材、财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会计案例等。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及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证明,著作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并在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7)其他材料。附其他材料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特殊贡献荣誉证书、工作业绩成果的确认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等。具体要求如下:

①单位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单位性质、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职工人数、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内容,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需提供单位人事档案存档的2015年至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考核记录;

③特殊贡献荣誉证书:包括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

④工作业绩成果确认证明:应按照参与程度(主持或参与)列示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成果(与主卷材料的主要业绩成果保持一致),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卷材料是评审量化赋分的依据。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材料装订入卷,充分展现本人成果,又要取消无评审价值的材料。报评材料要控制在200页纸(双面400页)以内。

2.副卷材料。包括目录清单(包括序号、目录、页码)及上述主卷材料(4)-(7)项的有关证书、获奖文件、任职文件、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确认证明等相关原件。副卷材料单独装入手提式帆布文件袋(规格:390mm*290mm)内,需在文件袋外面粘贴材料标签。

凡是可通过国家有关数据共享平台(学信网等)查询、确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不要求提供证书原件。

(四)单位审核、民主评议和公示。

所在单位要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开展民主评议并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会计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级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在其《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公示栏内注明公示时间、内容及公示结果。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中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承诺与推荐。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在其《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间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推荐。

市级及驻沈以外的省(中)直单位推荐至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驻沈省(中)直单位推荐至省(中)直主管部门。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要向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出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国家评审部门的委托函。

(六)材料审核与报送。

市级财政部门和省(中)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级在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报送到省财政厅;省(中)直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报送时应同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省财政厅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

省财政厅负责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提交省评委会进行评审。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按原渠道予以退回。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奖项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正高级有关申报材料时间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高级有关申报材料时间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打印出查询页和检索页,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申报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虚假申报现象发生。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一律取消。同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4.2018年全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具体安排请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5.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时间: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28日-30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1月18日-20日

受理申报材料地点:省财政厅会计处809室(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联系人:宋金伟 联系电话:(024)22709343。

附件:

1.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

2.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市报卷地点及联系电话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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