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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通知,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9:00至3月4日17:00,申报前需完成信息采集,2023年高会考试合格考生也可申报本次评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23〕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2023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人员分别向广州、深圳市高评委办申报)。
(二)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粤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评审的,须经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附件1)。
(二)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评审方式
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含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完成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含公需课、专业课),并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广东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六)申报转系列评审。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系列职称评审。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申报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八)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在申报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工作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十)技工院校学历。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
我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一)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计职称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
四、申报安排及要求
(一)账号注册
1.单位账号注册(2024年2月20日9:00至3月4日17:00)。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会计职称评审系统”注册单位账号(系统原注册账号可继续沿用),上传单位证书(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经省高评委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使用。
2.个人账号注册(2024年2月20日9:00至3月4日17:00)。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会计职称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号(系统原注册账号可继续沿用)。
(二)个人申报(2024年2月20日9:00至3月4日17:00)
申报人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填报,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应通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了解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三)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17:00)
1.做好材料审核工作。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每份均须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和注明审核时间(复印件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字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上传会计职称评审系统。
(四)省直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17:00)
省直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五)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17:00)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省直主管部门、各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申报人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17:00)
申报人应在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受理后进行网上缴费,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
(七)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申报人须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A4纸双面打印;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所在单位、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等盖章)。
(2)《(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份(A3纸单面打印、不要超过1页纸;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经所在单位盖章)。
(3)《2023年广东省会计职称评审表移交登记表》1份(A4纸打印)。
2.地市所属申报人报送要求。地市所属申报人应于2024年4月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交至所在地的市财政局(附件3)。地市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4月3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核实汇总后报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地市所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3.省直单位所属申报人报送要求。省直单位所属申报人应于2024年4月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直接快递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2楼西侧省会计学会。
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155、83170310、83170400。
五、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评审收费标准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700元/人(含评审费50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840元/人(含评审费50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
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六、评审结果公示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发布。
(二)评后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后公示,评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署名举报。
七、材料清退和证书领取
(一)评审通过人员材料清退。评审工作结束后,地市评审通过人员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由所在地的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领回并发放。省直单位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到省高评委办公室领取。《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应由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遗失无法补办。
(二)职称证书(电子证书)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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