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5-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海运进口货物的物流秩序,加强对海运进口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我关决定自2015年1月27日零时起启用海运进口新舱单放行信息,调整海运进口货物放行信息比对、校验规则,现就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舱单放行比对标准

(一)一般直航进口货物。

各海关监管场所在比对海关放行信息时,集装箱货物比对以下项目:运输工具编号、航次、提单号、箱号;散杂货物比对以下项目:运输工具编号、航次、提单号、件数、重量;运输工具编号数据项规则为:2位大写英文字母(UN/CN)+IMO号(7位数字);各船代公司须在提运单上打印运输工具编号。提单号比对后14位(由右至左)。

(二)进口内支线中转货物。

对于非以天津港作为出、入境地的内支线货物(即:放行信息运输工具编号一项为16位数字的货物),各监管场所在比对海关放行信息时,集装箱货物比对以下项目:提单号、箱号;散杂货物比对以下项目:提单号、件数、重量;各船代公司须在进口内支线中转货物提运单上打印转关单预录入号和内支线船舶英文船名。

二、海关舱单放行信息查询方式

(一)放行信息联网传输方式。

天津海关将海运进口货物放行信息以报文方式发送给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转发各海关监管场所,由各海关监管场所验核海关放行信息。

(二)互联网查询方式。

天津海关将海运进口货物放行信息在互联网进行公布,各海关监管场所可登录验核海关放行信息,海关舱单放行信息查询网址为:天津海关()-在线服务-办事查询-舱单放行信息核销查询两种放行信息查询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互为补充,通过其中一种方式查询比对海关放行电子信息后,即可放行进口货物。

三、报关单证正常放行但查询不到舱单放行信息的处置办法

(一)如果申报地海关现场是新设立开办海关业务的,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须联系申报地海关确认是否进行了相关参数设置、启用舱单系统;如申报地海关未进行相关设置,则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须联系申报地海关进行相关设置。

(二)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须认真核查报关单、转关单等申报单证的“运输方式”等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填制规范的要求,如果“运输方式”填报错误或填报错误后又修改正确的,则该票报关单证须删单重报,如其他项目不符合相关填制规范的要求,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须向申报地海关申请更改报关单、转关单等申报单证的相关项目或删单重报。

(三)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须认真核查报关单、转关单等申报单证的“件数”、“重量”等项目是否与海关舱单信息相符;如果一份提单对应多份报关单证的,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须认真核查多份报关单证累加的“件数”、“重量”等项目是否与海关舱单信息相符;如果存在不符情况的,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须向申报地海关申请更改报关单证的相关项目。

(四)如果经上述核查均正常但查询不到舱单放行信息的,则由申报人或其代理人选择该舱单(提运单)对应的任一票报关单证,填写《重审申请表》(见附件),递交申报地海关接单现场;接单现场收到《重审申请表》后,如果属于系统自动审结或现场人工审结的,由接单现场对该报关单证进行重审(转关单则予以作废重新审放、非贸核销舱单则予以反核注核销后重新核注核销),如果属于审单部门审结的,由接单现场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向相关审单部门制发联系单,相关审单部门收到联系单后,对相关报关单证进行重审操作。

四、其他事项

(一)设置业务切换过渡期,过渡期自2015年1月27日零时至2015年2月26日24时;过渡期内,各监管场所如果查询不到相关舱单放行信息,可按原有模式查询相关货物报关单证放行信息,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也可核放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信息查询方式与上述舱单放行信息查询方式相同,海关报关单证放行信息查询网址为:天津海关()-在线服务-办事查询-放行信息核销查询,两种放行信息查询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互为补充,通过其中一种方式查询比对海关放行电子信息后,即可放行货物,但同时相关监管场所需要具体记录相关特殊情况,并及时反馈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过渡期后,即自2015年2月27日零时起,各监管场所须严格以海关舱单放行电子信息为依据,核放进口货物。

(二)天津海关将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施报关单与舱单“一对一”模式,具体实施时间、方式,天津海关将另行公告。

(三)作为进口报关单随附单证的提运单,各船代公司须在其上打印运输工具编号,即UN+IMO号(例如:UN1234567);同时,各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和各口岸部门提供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信息以及舱单信息须保持一致。

(四)天津口岸海运进口舱单主要直达数据,可咨询相关船代公司查询,或通过海关总署舱单查询网站查询(),通过该网站查询时,如货物经由东疆保税港区码头(太平洋码头或邮轮母港码头)卸船进口,则“关区代码”选择“0217”,如货物经由天津口岸其他码头卸船进口,则“关区代码”选择“0202”。

(五)天津口岸海运出口货物放行信息核查模式维持不变,仍采用现行放行信息比对模式。海运出口货物海关放行信息查询方式与本公告第二款规定方式相同,即采用“放行信息联网传输方式”或“互联网查询方式”查询,出口货物海关放行信息查询网址为:天津海关()-在线服务-办事查询-放行信息核销查询,两种放行信息查询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互为补充,通过其中一种方式查询比对海关放行电子信息后,即可放行货物。

特此公告。

附件:重审申请表

天津海关
2015年1月19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