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颁布时间:2015-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以下简称《报关单位管理规定》)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6号)要求,凡已在北京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均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和要求
(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
1.企业自行报送。
企业自行报送的,需要登陆“关企合作平台”(网址:),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企业通过预录入机构,使用本企业的电子口岸操作员卡登录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的,视为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
2.企业委托报送。
企业委托报送的,需要委托预录入机构,由预录入机构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二)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要求。
1.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含本日,下同)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委托报送的还需提交纸本)。
企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在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
2.《年度报告》中的以下信息(统称“关键信息”)应当与企业在海关注册信息一致:企业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经济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上级单位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备案报关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因《年度报告》中关键信息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不符,被年报系统自动退回的,企业应当根据退回提示和《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待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办结后,再重新在线填写《年度报告》,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
3.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企业即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企业委托预录入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企业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由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年度报告》,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二、关于《年度报告》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关于《年度报告》审核的方式。
海关通过年报系统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自动审核,不进行人工审核。
(二)关于《年度报告》确认的方式。
1.企业自行报送的确认方式。
(1)企业在6月30之前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并被年报系统接受的,系统自动确认。
(2)企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注册地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逾期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后,进行人工确认。
2.企业委托报送的确认方式。
(1)企业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含纸本)报送的,注册地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年度报告》后,进行人工确认。
(2)企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注册地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年度报告》和逾期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后,进行人工确认。
逾期报送《年度报告》(含纸本)的企业,海关在进行人工确认前,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经理,向企业宣讲海关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关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处理
(一)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逾期超过30日(不含本数)未报送《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
(二)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注册地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逾期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后,在进行人工确认前,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经理,向企业宣讲海关的相关政策规定;之后,进行人工确认,恢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
四、关于非关键信息的处理
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中除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注册信息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不符的,不需要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在《年度报告》电子数据通过年报系统自动审核或者人工确认后,年报系统自动将《年度报告》中非关键信息更新至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
五、关于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的处理
自公告下发之日起,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一)企业关键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
企业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预录入机构通过“关企合作平台”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待系统提示可以到注册地海关现场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后,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
企业非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可以通过报送《年度报告》,一并变更非关键信息。
2.企业自行通过“关企合作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的,系统自动将变更信息更新至企业注册信息。企业不需要到海关现场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委托预录入机构提交变更申请的,在系统接受变更申请后,企业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由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注册地海关进行人工审核确认后,系统将变更信息更新至企业注册信息。
六、各注册地海关联系地址、电话
(一)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
电话:010-8762554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
(二)中关村海关。
电话:010-857350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电话:010-85735370 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中路14号。
(四)天竺海关。
电话:010-85732025 地址:顺义区顺平路566-8号。
(五)驻平谷办事处。
电话:010-85735938 地址:平谷马坊物流基地联检大楼。
(六)驻顺义办事处。
电话:010-85735388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机场东路2号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园北京海关驻顺义办事处。
(七)北京海关对外服务热线。
电话:12360 .京外拨打:010-12360.
七、浏览《年度报告》报送流程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网()→在线服务→企业管理→浏览企业《年度报告》流程图示。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