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0号
颁布时间:201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报关差错项目表》(详见附件)所列情事的,海关按报关差错予以记录。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 )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差错项目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