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23年5月6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