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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法担负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内部设有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具体承担基金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方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内部组成部门,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②办理基金备案
③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的规定,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目的是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进一步明确监管系统各单位的基金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基金监管体系。总体要求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协调有序。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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