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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阶段 |
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8年)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施行,基金业的法律规范得到重大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2章103条,对基金活动的基本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涉及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良好的基金立法和严格的基金监管是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走上了一个更快的发展轨道。这一阶段基金发展的主流品种是开放式基金,自2002年8月银丰基金发行成功后直到2007年7月,我国一直未发行新的封闭式基金。2006——2007年受益于股市繁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有史以来最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金业绩表现异常出色,创历史新高
2006年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平均净值收益率达到121.45%,封闭式基金平均净值收益率为105.26%.
(二)基金业资产规模急速增长,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
2006年全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合计8564.61亿元,比前一年增幅超过80%,2007年年底,全部368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2786.17亿元,是2006年同期的3.83倍。2007年年末,基金投资者已经超过1亿户,大约有1/4的中国家庭购买了基金,基金资产总规模相当于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总额的1/6,基金业的影响力显著上升。
(三)基金产品和业务创新继续发展
基金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先后出现了生命周期基金、QDIl基金、结构分级基金等多种创新品种。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业由此进入全球投资时代,包括华安、南方、华夏、嘉实、上投摩根、华宝兴业、海富通等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获得了QDIl业务的试点资格。品种创新推动中国基金业在规模上达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四)基金管理公司分化加剧、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在此期间,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普遍增长,2007年年底有九家基金公司规模超过千亿元,前十大基金管理公司占总市场份额的49.78%。2007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准以专户形式进行。相对于传统公募基金,它具有灵活的薪酬体系与投资策略,使得基金管理公司能够“量体裁衣”,针对客户个性化需求进行投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取得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的管理资格,开展社保基金及年金受托管理业务。
(五)强化基金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我国基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出现基金经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基金产品结构不合理、同质化严重;基金业人才流失、基金投资者不成熟等问题。针对基金业出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框架下出台了多项法规,规范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先后出台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六项行政规章及若干配套监管文件,形成了以“一法六规”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2007年7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基金业得到全面实施,为基金行业更为透明准确的信息披露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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