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6月18日基金从业将迎来第三次预约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基金从业。祝您梦想成真!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包括两方面:
①销售业务资格管理
②销售机构日常监管
1.销售业务资格管理
(1)市场准入。按现行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机构拟开办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按法规要求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金销售机构在收到批准文件后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可以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国证监会在持续动态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3)合并分立涉及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管理。
有以下五种情况:
①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未取得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②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③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要求后依法办理备案。
④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依法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2.铺售机构日常监管
(1)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②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
(2)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①信息备案与信息公开。目的在于防范非法机构和人员进行诈骗。
②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1)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的机构主要包括两类: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具备安全、及时、高效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为了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服务质量,中国证监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一步降低支付成本。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监督机构。按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作为账户开立人,这三类机构在开立账户时需要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明确违约责任等内容,当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监督机构需要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自建、外包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模式。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目前,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均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技术平台进行每日注册登记数据的交换,并在指定机构完成数据的集中备份存储。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