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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也是存在缺陷的,甚至有些是挖好的陷阱,就等着你来跳。理财专家表示,对银行理财产品,并非每个投资者都了解,购买时仍需擦亮眼睛。云掌黄金调查报告显示,72%的受访者表示,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销售误导。
1. 宣传语上的预期收益率,不是真实收益率
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习惯随意标示预期收益率,而我们就会误认为真的能拿到这么多的收益。事实上,没达到宣传所说收益,银行是不会负责任的,那只是宣传语,并不是承诺。
2. 收益率年化收益率
很多理财产品在说明书中会故意模糊收益率和年化收益率的区别,虽然看起来差不多,但是钱数真的差很多。
理财经理为了完成任务,不会把这个问题给你讲清楚的,你糊里糊涂买完了,他好交差。
3. 销售前后银行态度不一样
银行也是要盈利的,理财经理都是靠卖理财产品完成任务,所以,态度前后差别很大。很多投资者陷入与银行的纠纷时,其实是处于弱势状态,而众多事例中,我们看到的是银行一副冷冰冰的样子,高高在,上毫无人情,完全没有顾及投资者的情绪。亲的心情我完全能够理解,吃一堑长一智吧,只能是自己多学习理财知识,以后不再被他们忽悠了。
4. 理财产品设计不合理不规范
一些商业银行盲目进入金融信托领域,在未获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信托产品,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还不完善,投资者本身处于劣势地位,部分商业银行又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导致很多纠纷发生。
大多数投资者往往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购买理财产品,很难对产品的缺陷或合理性做出专业正确的判断,而理财经理为了完成任务,常常夸大收益,风险,更容易使没有金融基础知识的投资者盲目购买。
5. 产品宣传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
一些商业银行在运用理财资金之初,未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和披露从事哪方面的投资、遵循什么样的投资策略、施行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措施等重大信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也未能很好地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这实际上是盗用银行信用为理财产品服务,从而模糊理财产品和其他储蓄产品的区别。
6. 存续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理财,银行却有权提前终止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但投资者并不是完全无条件地获得固定收益,而监管层规定银行不能无条件地承诺固定收益,以防银行高息揽储。因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合约中规定银行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下拥有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而投资者并不享有,也就是说没到期之前,我们是不能把钱取出来的。我们作为投资者,主要关注产品的提前终止风险,但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
知识要自己掌握,才能避开这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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