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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日前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在《民法典》和国家《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框架内,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出现的新业态、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规范。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共6章81条,分别是: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服务、培育和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一是明确了房屋出租规定,要求出租住房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条件,符合建筑、消防、室内装修相关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出租、居住人数超标等形式违法群租,不得出租违法建设、危房、甲醛房等。二是拟规定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经承租人同意。三是要求出租方应在签约前将房屋状况,特别是装修完成时间告知承租人,保障承租人知情权。四是减轻承租人负担,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押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五是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还租赁住房或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六是拟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与业主享受同等物业服务。七是重申了《民法典》赋予承租人的“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法定权利,特别是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住房或其附属设施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的权益和保障都得到了提升,如果你在租房过程中遇到不合理事件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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