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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
中基协字〔2019〕346号
各机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51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以下简称“投资经理”)登记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资经理登记条件
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考试科目与资格注册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等规定,投资经理应备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可的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该两个科目已停止组织考试)。投资经理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三、关于投资经理登记材料和流程
投资经理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应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投资经理登记,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报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如已婚)、子女(如有)等,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上传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证明,及近3年的合规情况说明,相关材料应加盖任职机构公章。所在任职机构应对投资经理登记信息及上传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内容应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遗漏等事项。投资经理登记完成后将在协会官网从业人员公示栏目进行信息公示,登记信息将在第T+1日同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投资经理登记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协会予以核实,发现机构及个人漏报、瞒报或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为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工作有序平稳开展,请各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资经理登记相关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经理登记联系人:高老师 010-66578396
张老师 010-66574650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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