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西瓜等涉税处理
高温津贴
一、范围
指企业单位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已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除当地有特殊规定,高温津贴本来就已纳入工资总额,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海南省:根据《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规定:
第七条:“……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个人按照海南省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
一、具体范围
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不同于高温津贴针对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针对所有夏季在岗的员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属于职工福利。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用品-如西瓜等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经营活动必需品
(一)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品
如上班时用的,如公交司机放在车上防暑降温包;工地上的绿豆汤等,应该属于劳动保护支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释义,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三、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三)增值税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福利性的“防暑降温用品”
(一)非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品
如一般的企业,给员工发放遮阳帽、冰袖等不是上班必需品,应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相关处理。
备注:要判断是否是经营活动必需品,要根据企业性质和员工工作性质,如机场公司给机场引导员发放遮阳帽、冰袖,应该属于是否是经营活动必需品;如某保险公司给员工发放遮阳帽、冰袖,不考虑特殊情况,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所得税
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增值税
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也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
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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