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宿舍水电费没有票,能不能加计100%扣除?
【思考】企业为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提供集体宿舍,宿舍是租的,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如分割单+其取得水电费等发票复印件,不是发票),能否享受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考虑其他条件:
1.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提: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可以作为“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加计扣除(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税前扣除凭证合规(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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