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8、9月补充享受可以这样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我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国际上鼓励企业创新投入的通行政策手段。今年3月,国家将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对稳定政策预期,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为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再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进一步提前让企业获得政策实惠。
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如何操作?接着往下看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错误更正】
二、选择2023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
三、点击申报表主表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行次的【进入填写界面】。
四、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勾选对应的加计扣除优惠事项代码,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在【本年累计金额】列次自行计算填报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点击【保存】。
五、完成研发加计扣除金额填报后,点击【保存】--【申报】即可完成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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