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呈现出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的特点,对支持企业投入研发、鼓励科技创新起到重要作用。为帮助纳税人全方位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作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系列图解”。今天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政策。2017年第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口径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某企业2022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时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 (10X 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 (1200/8=150) ,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的“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 (200x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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