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核销,这些你需要知道!
单位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核销业务如何规范办理?
1、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是什么?
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是税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缴费工资,按照人社部门传送的登记信息,确定职工应缴费区间,按月生成的社保费待申报信息。既是方便用人单位申报,提供的“免填单”服务,也是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门职责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应申报社保费信息不允许通过在税务部门核销进行更改。
2、社保费预处理信息的产生遵循什么规则?
税务部门社保费预处理信息的产生以人社部门传送的参保职工缴费起止年月为准,“开始缴费年月”当月起缴费,“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不再缴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申报且仅能申报开始缴费年月至停止缴费年月期间的社保费。
3、目前有哪些情形下的社保费预处理信息可以核销?
①对于破产的欠费企业,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即单位缴费部分),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医疗保障) 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②对人社、医保部门传送“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的属期已确认由报的,作废由报数据后,可申请核销“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属期的预处理数据。
③其他符合相关政策或凭法律文书,人社、医保部门相关文书(材料)予以核销的情形。
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申报应当申报的社保费,避免反复向税务部门申请核销待申报社保费信息?
对于按规定办理减员手续,仍然出现实际离职时间早于办理减员手续时间且出现跨月的,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时,应注意选择“减员当月不缴费”,以确保在员工离职的次月停止缴费。
5、办理减员手续后,原社保费预处理信息如何处理?
分两种情形:
(1)未经用人单位确认申报的,税务部门系统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登记信息变更情况,自动更新预处理信息,核销参保职工“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的预处理信息,无需用人单位申请办理。
(2)已经用人单位确认申报的,暂无法根据经办机构传送的登记信息变更情况,核销参保职工“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的预处理信息,需要用人单位作废已申报数据后删除,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属于网上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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