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速来了解
近期,为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图书出版行业,看这里!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等七类出版物;
②增值税50%先征后退: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部分报纸。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3、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期限:自2023年9月22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二、@科普单位,看这里!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期限:自2023年9月22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三、@电影电视产业,看这里!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
②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
③电影发行收入
④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期限: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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