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15]18号
颁布时间:2015-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期权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业务应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指引》条件的期权经营机构申请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其股票期权业务技术系统应通过本所组织的测试和检查。
二、申请材料
期权经营机构申请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向本所会员部提交申请材料。
(一)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经纪业务交易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就绪自查承诺书(分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就绪自查承诺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4.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
5.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册、资质证明文件(包括高管任职资格证明、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等)及联系方式。其中,主要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其他部门与期权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等;
7.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全成本(包括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可变成本与固定成本)测算报告及股票期权合约每张收费计划;
8.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自营业务交易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票期权自营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期权自营业务准备情况、资金规模、组织架构、技术系统、投资策略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及期权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
4.负责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的部门、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说明;
5.开展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6.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期货公司申请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经纪业务交易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就绪自查承诺书(分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就绪自查承诺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4.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
5.股票期权和标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和标的证券现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包括高管任职资格证明、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等)及联系方式。其中,主要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其他部门与期权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等;
7.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全成本(包括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可变成本与固定成本)测算报告及股票期权合约每张收费计划;
8.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9.本所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当为期权经营机构的正式发文,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章,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上述申请材料的文件上传路径为“本所网站-会员专区-业务办理-期权业务办理”,使用本所EKEY会籍权限登录。其中,业务申请书必须为PDF格式的彩色扫描件;其他申请材料可以是黑白扫描件,文件格式支持PDF/WORD,单个文件小于4M.技术支持电话:021-68800514.
三、办理流程
期权经营机构在向本所提交交易参与人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成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
本所在收到期权经营机构申请材料后启动审核程序,在其获得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向通过审核的期权经营机构发出确认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书面通知,并为其开通股票期权交易权限。
四、首批申请截止时点
本所自2015年1月14日起接受申请。拟申请首批开展业务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不晚于2015年1月23日17:00前按照本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未能在截止时点前提交申请的期权经营机构,可在股票期权业务上线后再向本所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五、其他事项
期权经营机构开展期权经纪及自营业务,应当分开设立相应的交易单元。自营与经纪业务的交易单元不得联通或混用。
本所会员部联系电话:021-68807809.
本所网站联系电话:021-68800514.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