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15]21号
颁布时间:2015-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确保港股通相关业务平稳顺利运行,各相关机构应自觉关注港股通交易中的特殊安排和差异事项,做好相应业务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提示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供股权的交易与香港市场的做法会存在差异:
(一)港股通业务中,港股通股票供股权的交易日安排参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则及相关股票发行人公告执行,有关交易日不是港股通交易日或者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供股权业务处理安排的除外。
(二)港股通业务中,港股通投资者仅可卖出供股权或申报行权,但不得买入供股权。
供股权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收到的港股基础信息文件(reff04MMDD.txt)将包含供股权的交易代码及相关信息;供股权交易结束后,上述文件不再包含供股权的交易代码及相关信息。结算数据文件中包含的供股权数据,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安排执行。
二、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在变更交易单位时,可能会安排并行交易期。并行交易期间,港股通业务中仅提供原股票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
三、按照香港市场的安排,联交所退市公司的股票代码可于股票退市日起12个月冻结期结束后被释放和重新使用。因股份分拆或合并、供股等公司行为引致的临时交易股票代码,在相关公司行为结束且经过38日冻结期后,若有关临时交易股票代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系统内已无未完结事项,则该临时交易股票代码可被释放和重新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