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2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3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证上[2013]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证上[201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5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