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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5-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2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3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证上[2013]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证上[201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5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2月26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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