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港股通换汇业务已试运行三个月,试点期间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拟转入常规运行阶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见附件)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结算银行开展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30号)同步废止。
二、关于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日间参考汇率,仅供结算参与人及其客户参考使用。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其交易日日间进行交易前端风险控制所使用的汇率,并向客户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